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紀詩軒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堆置於臺中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將前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7日起至騰空返還前開
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件訴訟標的
核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返還之土地價額1999
萬9500元【計算式:(607地號:6700元/平方公尺2485平方公
尺=1664萬9500元)+(608地號:6700元/平方公尺500平方公尺
=335萬元)】為準,至第2項之請求因與第1項請求經濟目的相同
,不併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9萬9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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