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6號
TCDV,111,補,116,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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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林武斌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4,000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0,4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除之地
上物面積編號A部分3,285平方公尺=34,164,000元,其餘附帶請
求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6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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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