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游天德
蔡坤承
劉明松
陳靖怡
陳晁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賀全間請
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游天
德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20元,原告蔡坤承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劉明松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靖怡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陳晁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游天德、蔡坤承、劉明松、陳靖怡、陳晁偉
分別於本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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