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衣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雖未記載請求之金額,而僅記
載「一、被告應本人出庭。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但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欄記載新台幣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新台幣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