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號
TCDV,111,補,10,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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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佾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僑企業有限公司劉達偉偉泰土木包工業
古裕宏松山工業社間請求確認承攬及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萬2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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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