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黃安泰即黃建誠
王靜諭即王麗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1931號),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2,031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111年2月25日星期五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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