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號
TCDV,111,聲,1,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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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群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周庭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109年度訴字
第38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96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分別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 之4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 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 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閱卷後,就所言於筆錄內有缺漏,故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96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 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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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