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0號
TCDV,111,司聲,80,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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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何仁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利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於被繼承何金看債權讓與 聲請人,因何金看於105年10月1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 人 ,聲請人欲發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實,惟因相對 人經查現設籍臺中○○○○○○○○,致無法送達上開通知,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設籍戶政事務所住所不明,無 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 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臺中○○○○○○○○」,亦有 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 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 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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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