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梁火在
上列聲請人因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
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7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 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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