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
代 理 人 董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商豪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黃商豪持有「飯菜舖子」之商業登記相關資料。
三、按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
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
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就該墊付
費用一併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