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林永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廖友欽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里○ 里00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