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祿寶有限公司、劉雪麟、陳玉英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祿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雪」麟姓名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祿寶有
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劉「雪」麟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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