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511號
TCDV,111,司票,51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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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張少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宗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是否為誤繕?因台端所
提出之本票影本所示,上載「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
利息」,故應依本票上所約定請求利息,請提出目前中央銀
行所核定之放款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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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