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96號
TCDV,111,司票,396,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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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謝天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郁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110年1月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規定,應自票據到期日起算利息。
又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11年1月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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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