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82號聲 請 人 陳茂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永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利息起算日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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