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82號
TCDV,111,司票,382,2022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陳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永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利息起算日是否有
誤?(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