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張日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雅蕙即思頡商行、曾玉蘭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一張。
㈡提出思頡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
㈢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
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
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
,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
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又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非實體爭訟事件,是執票人
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所為聲請之性質,乃為請求
權之行使,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