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精銳香草天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俊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田寶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精銳香草天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
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確認執行費用記載是否有誤?(本件為督促程序,應為督
促程序費用。)
㈢確認聲請事項第一點「本票金額新臺幣11580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因與附件所示本票金額不符)?如指請求金額,
則請分列本件票據金額及請求金額。如無誤,則應提出與
聲請事項所示本票金額相符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