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蘇文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宛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李宛靜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㈢相對人李宛靜(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