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6號
TCDV,111,司票,16,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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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蘇文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沅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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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