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43號
TCDV,111,司催,43,20220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吳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7月23日 90,000元 HS0000000 00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吳志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7月26日 9,000元 HS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