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陳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陳盡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 人賴陳盡業於民國110年12月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利 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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