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1號
TCDV,111,司促,921,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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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秀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巧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
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6,784元是否有誤?(因16,784元已包含
裁判費500元,此金額新臺幣500元在請求標的㈡衍生訴訟
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就已列此筆費用,屬重覆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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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