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慶字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健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秀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誤繕?因當事人欄位
為「莊建銘」,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必提出正確之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提出債務人呂秀碧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4樓)。(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
呂秀碧之身分證字號)。
㈢請陳報債務人呂秀碧是否有收受台端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
函,或提出相關簽收證明(管委會簽收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