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林武
林詠琪
王萬榮
詹鈞博
陳建勳
蔡宜靜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武/林詠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云樂即林靖晏即林開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各自債權,債權人應各自繳新臺
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云樂
即林靖晏即林開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具有受任人林武、林詠琪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正本(
因原委任狀無林武、林詠琪之印章)。
㈣提出各債權人請求金額之釋明資料(如:匯款單、轉帳收據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