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單立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民証即魏文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魏民証即魏文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查報債務人之
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若
未約定利率,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