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滿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及「二、」是否有誤?(應更正
請求金額在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在後寫法。)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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