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明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1898萬元6800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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