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96號
TCDV,111,司促,596,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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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6號
債 權 人 臺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薇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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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