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雅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上所載金額新臺幣289,9
17元是否誤繕,因與本件請求金額相距過大,請提出正確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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