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3號
TCDV,111,司促,403,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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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趙紫伶即趙佳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趙紫伶於民國92年05月19
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
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1月2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
息,目前尚餘529,097元整﹝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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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