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3號
TCDV,111,司促,353,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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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昱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昱仁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
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
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8月11日
止共消費簽帳33,96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
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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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