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4號
TCDV,111,司促,314,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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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林沛璇林薏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沛璇林薏茹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
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
信費10470元,專案補償款21852元,共計新臺幣32322元未
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
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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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