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34號
TCDV,111,司促,263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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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魏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魏品賢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 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
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764006元整自民國96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64006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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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