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游琇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
明。
(一) 緣相對人游琇慈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
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
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
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
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
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4643元整,及自
民國96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
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6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643元 游琇慈 自民國96年08月28日起 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 周年利率20% 001 新臺幣24643元 游琇慈 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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