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7號
TCDV,111,司促,2627,202201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呂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永昌弘爺漢堡甲堤店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向
聲請人申請貸款新臺幣5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民國1
09年8月1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利率自民國109年8
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算,
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2日止,按貴行
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18%(目前為年息1.98%)計
算。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
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374,273
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約定應繳
日起或自本金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本金餘欠金額照本借據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前開標準加倍計付,
有放款借據乙份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0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
本金,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
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
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
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借據、約定書、定儲利率指數表。二、催收系
統放款帳戶資料。三、催告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