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1號
TCDV,111,司促,262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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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曲容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 記,現設籍住所已遷至臺北市內湖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 無管轄權。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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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