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
債 權 人 許薰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沁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韓國整型醫美之契約
書影本、轉帳新臺幣8,50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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