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盧柏瑋
洪秝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陸佰伍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柏瑋於民國10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洪秝逸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4筆,計新臺幣253,65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盧柏瑋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53,65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秝逸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2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658元 洪秝逸、盧柏瑋 自民國110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3658元 洪秝逸、盧柏瑋 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