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279號
TCDV,111,司促,2279,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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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姵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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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