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72號
TCDV,111,司促,2172,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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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72號
債 權 人 張淇訓


債 務 人 蔡坤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每百元每日參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
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
債權人請求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其約定無
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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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