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69號
TCDV,111,司促,2169,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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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債 權 人 張淇訓


債 務 人 蔡坤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百元每日叁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
求利率有違上開規定,其請求逾第一項範圍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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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