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36號
TCDV,111,司促,2136,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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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所地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
國111年2月28日」?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89,03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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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隆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