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4號
TCDV,111,司促,2124,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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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翠霞於民國109年05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5日
起至民國112年0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9日止累計62,252元正
未給付,其中62,141元為本金;11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1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141元 洪翠霞 自民國111年01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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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