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76號
TCDV,111,司促,2076,20220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劉浩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浩銘於民國95年08月30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72216元(零利率無利息
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
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
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
: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