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96號
TCDV,111,司促,1896,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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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龍海明究為「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或「債權人之代
理人」?若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請補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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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