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42號
TCDV,111,司促,1842,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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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林啓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偉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點「並依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所
為何?(按債權人既請求為全部債務之清償,其利息計算
方式已表明新臺幣63,573元及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845%計算利息,何以後段又加上「並依原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應予釋明。)
㈡併確認請求標的及數量第一點是否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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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