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債 權 人 邱玲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陳俊瑋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陳俊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具有雙方當事人之台中市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
㈣提出修車費新臺幣28,75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
㈤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㈥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