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56號
TCDV,111,司促,1756,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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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心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程文毅吳佳瑜為程心寧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
因債權人對債務人程心寧聲請支付命令時,程心寧已成年
,無須記載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程心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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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