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梁裕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淵雄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公司現址位於臺中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
影本文件(依該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登記地位
於花蓮縣花蓮市)。
㈡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另債權人如無法提出第一點釋明
者,因本件債務人公司地址設於花蓮縣,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否聲請請於繳費前一併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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