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黃柏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俊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劉俊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110年代墊商品費用明細欠款金額「981,184元」
之金額是否有誤?
㈣提出債務人請債權人代墊購買物品與私人費用之釋明資料
(如:代墊契約書、購買物品及私人費用收據)。
㈤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3,000元、新臺幣8,000元、新臺幣
1,166元共新臺幣22,16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帳明細
表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㈥提出新臺幣1,166元電話費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